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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注册公司环节常见的法律风险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24 作者: 点击: 99

合肥注册公司是创业的基本条件之一。许多公司还将注册一些公司,以延长产业链,许多公司将分割其经营的不同类型的业务,并注册不同的公司,以单独经营,从而促进安全融资。这必然涉及与公司注册有关的问题因此,仍然有必要把公司登记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放在首位来理解它们。

一、零元投资注册公司,是“馅饼”还是“陷阱”?修订后的《公司法》给了每个人很大的好处:0元人民币也可以注册一家有出资的公司!这就是法定人口中的“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此前,《公司法》规定了“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实收注册制度下,注册公司必须进行验资,认缴的资本必须在注册时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在认缴登记制度下,注册公司不再能够实际缴纳一分钱,只需要“认”和“认”出账户的还款(在一定期限内全额缴纳),并可以要求公司缴纳注册资本,而无需全额缴纳认缴资本总额,甚至在注册公司时不缴纳一分钱!众所周知,注册资本的规模是公司实力的重要表现之一。因此,在实行认购登记制度后,许多公司,特别是新成立的公司,往往会招致数百万或数千万的注册资本。然而,这些公司中有十分之九已经“认缴了出资”——股东没有全额缴纳出资或者没有缴纳任何款项!《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未缴出资本息范围内无法支付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法院不支持已经承担上述责任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和提出相同请求的其他债权人。“目前,这种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有逐步扩大的趋势,而“刺破公司面纱”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长期以来是公平的。这样,只有一个结果,即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主张他们的债权,同时,他们可以要求实际上没有对公司作出贡献的股东承担责任。你实际上一毛钱也没付就捐了1000万元?不怕,你要为合肥的1000万元捐款负责。说到这里,你还认为一个可以注册零元的公司是一个大馅饼吗?二是谨防“一人公司”中的无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资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相对简单中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于一人公司要求相对简单的注册,很容易给人们“有限责任”的概念因此,许多人注册了一个“一人公司”,以节省麻烦。

然而,根据中国公司法,“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他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笔者前面提到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否认特定法律关系中股东的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并直接追究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范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开展经营活动。即使业务失败,公司外部股东的财产也不会受到威胁。一人股东更有可能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因为没有其他股东的约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是专门针对“一人公司”这些是注册公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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