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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注册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日期:2020-04-28 作者: 点击: 99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肥注册公司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公司备案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申请(备案)》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批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的书面证据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决定(股东无需提交变更登记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董事长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名董事、监事和经理备案提交董事、经理和监事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由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投票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署)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股东会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和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和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署)国有独资公司向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决定(加盖公章)和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署)。提交新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增加/取消分支机构备案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应当提交另一分支机构备案,注销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注销通知书。公司清算组已经备案。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设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合肥公司登记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股东会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签署的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向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设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但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解散的,还应当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

:

1。本规范适用于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的章程修正案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备案申请。其中,本准则适用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公司解散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备案本规范不适用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

2。公司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可以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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