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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注册需要满足条件

发布日期:2020-05-01 作者: 点击: 99

合肥注册公司-注册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和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资格要求;

(5)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适合开展业务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设施,如商业和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家保险公司的员工投资专业保险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征得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销售”字样,其名称不得与现有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项。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2)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要求;

(3)现有机构运行正常,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拟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5)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经营相关的其他设施第十二条以本规定最低注册资本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可以申请设立3个分支机构;此后,每增加一家分行,注册资本至少增加20万元。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在境外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至少100万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增资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不得再增加。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再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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